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一起离奇的经营贷“放跑”借款人“死磕”担保人 舆情

2022-05-24
摘要:  2022年2月21日网上爆出了一条信息,内容是:南京市民陈先生向媒体反映了一件奇葩事:自己替人做担保向银行借款,借款人还不上款,银行将借款人的房产冻结后又莫名其妙地解封了,导致借款人成功转移资产后轻松跑路。银行不去反省自己违规放贷的责任,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监管失职,却强行将担保人房产进行拍卖抵债。   一...

  2022年2月21日网上爆出了一条信息,内容是:南京市民陈先生向媒体反映了一件奇葩事:自己替人做担保向银行借款,借款人还不上款,银行将借款人的房产冻结后又莫名其妙地解封了,导致借款人成功转移资产后轻松跑路。银行不去反省自己违规放贷的责任,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监管失职,却强行将担保人房产进行拍卖抵债。

  一、事情缘起

  陈先生告诉记者,2016年7月5日南京钱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杜某宁以经营周转为名,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企业经营贷款192万元。自己作为公司员工,应杜某宁要求,为南京钱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周转办理经营贷款,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自己的唯一住宅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然而杜某宁作为债务授信提款人,得到贷款后,却未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时还款。

  二、解封借款人房产,冻结担保人房产

  2016年12月7日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向法院起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接受银行诉状。同年12月30日诉前保全,查封了杜某宁名下位于苏州和南京的两套房产,同时也查封了担保人的抵押房产。但匪夷所思的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在与杜某宁的联系交涉后,居然在2017年5月3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杜某宁位于苏州的房产解封发还,接着2018年3月28日又解封了杜某宁南京的查封房产,转而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担保人的房产作为拍卖抵债的主体。

  “这完全是故意放跑借款人,专门来坑我这个担保人!”陈先生气愤不已。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解封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人杜某宁名下两套房产,其名下房产价值过大,任一套均能覆盖借款本息。请求解封本案中保全的杜某宁名下苏州市新区玉山雅苑19幢302房产。

  但事实上,2016年5月12日杜某宁就在上海办理了协议离婚,将苏州的所有房产产权转移归女方黄某所有。至于查封的南京房产,杜某宁早已将南京的房产99%份额归女方黄某所有,而杜某宁自己只占1%份额产权。很明显,杜某宁在蓄意诓骗,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在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解封时,应当做好风险控制,并预见到解封会增加银行主体作为债权人“追债还贷”的责任与风险,与此同时,银行主体的此举也会增加担保人的“抵押还债”风险。

  陈先生了解到,当时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有杜某宁的份额,如果不解封,杜某宁就无法脱身,根本不会出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解封后杜某宁随即将房产售出”的状况;目前杜某宁全家已逃往境外,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操作失误直接促成杜某宁成功地完成骗贷、赖债、携款跑路,责任难辞其咎。

  三、担保人质疑民生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民生银行规定:公司经营不满两年不能申请贷款。

  可是南京钱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8月7日才注册的,公司法人为杜某宁,他申请贷款时该公司注册时间未满两年,不符合申请贷款的必备要件。然而民生银行却让这个申请轻而易举地通过了。

  事实上,担保人陈先生并不是南京钱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股东,由于小微经营贷款存在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名下的房产才能做抵押担保,否则不具备担保人资格。陈先生称,当时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客户经理严某谨提出:自已不是股东身份,不符合“股东房产才能抵押”的要求,是否能作为担保人?客户经理答复:内部审核后可以通过。陈先生至今也不清楚银行内部是如何审核通过的。

  四、借款人伪造报表、恶意骗贷,银行无动于衷

  据陈先生调查,杜某宁向银行提交的南京钱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是真实数据,而是借款人杜某宁一手操作的伪造报表,并提交给银行客户经理严某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只要调取税务局真实财务报表核查,便可辨别真伪。但民生银行显然没有这么做。

  2021年6月,针对杜某宁工商银行卡流水账目进行调查时发现,杜某宁作为授信提用人对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欺诈,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购销合同也是其一手编造的虚假合同。合同中采购方杜某宁,供货方苏州金某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得到贷款后当天就将资金全部转给了杜某宁,杜某宁当即转入其上海的个人期货帐户。这种操作手法违反了授信合同中注明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同时国家明令禁止企业经营贷款资金用于上述投资。

  近几年来,陈先生奔走于政法机关申诉案情,又向司法部门咨询求助。目前司法机构已调查到很多关于杜某宁的欺诈证据,比如:杜某宁2016年5月13日在上海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6月2日在江苏银行南京分行以夫妻身份办理了100万企业经营贷款;同一时期在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以夫妻身份办理了790万元的经营贷款;只有2016年7月5日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的经营性贷款是用夫妻离婚证办理的。这些不正常的违法事实表明:杜某宁弄虚作假、胆大妄为,已涉嫌金融诈骗。

  当杜某宁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时候,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本应该第一时间对杜某宁发起刑事指控,但陈先生告诉记者,时至今日,民生银行仍然没有任何反应。“银行的钱被人骗了,银行居然毫不在意,就这样轻轻松松放跑借款人!我百思不得其解。”

  五、民生银行避谈自身责任,一再向担保人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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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知书

  这个法条的司法解释是:银行借贷可以让借款人偿还,也可以让担保人还款;如果找不到贷款人的时候,就找担保人讨要债务。陈先生认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问是非对错,不调查杜某宁逃贷一案以及哪些人协助杜某宁逃贷的。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这个里面肯定有猫腻!借款人借的是经营贷,公司成立没满两年,是没有资格借的,可民生银行居然放贷了!借款人拿了借来的款去做期货,银行居然没监管到!借款人还不上款,两处房产足以偿还,结果银行在冻结之后又自行解封!借款人居然轻轻松松地跑路到国外了,你说,借款人和银行之间要是没默契,这也太神奇了吧!”陈先生高度质疑民生银行存在“暗箱操作”行为,为此向江苏省银监会进行投诉,目前银监会已正式受理,介入调查,并且暂时终结了将陈先生房产拍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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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告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希望就该起经营贷案件了解银行方面的具体解释,但至发稿前,仍未得到回应。对此案件,我们将持续跟进报道。



来源:“放跑”借款人,“死磕”担保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一起离奇的经营贷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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